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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 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 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屬 軍 者、發邊 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贓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並各處因 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俱發近邊充軍。贓重者從重論。

條例/tiaoli 4

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 概不准理。

條例/tiaoli 5

凡赴內外問刑衙門控告事情。應寫錄實情呈訴。若有訟師教唆詞訟、及代寫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並架詞越訴者。令該地方官嚴拏。照律從 重治罪。如徇畏不報。經該上司官訪拏者。將該地方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內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 人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究。其有教唆增減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7

凡有控告事件者。 其呈詞俱責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訴。令書吏及官代書。據其口訴之詞。從質書寫。 如有增減情節者。將代書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訟棍徒。該管地方官實力查拏。從重究辦。

條例/tiaoli 8

凡審理誣控案件。不得率聽本犯捏稱倩過路不 識姓名人書寫呈詞。務須嚴究代作詞狀教唆之人。指名查拏。依例治罪。

條例/tiaoli 9

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拏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 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拏。將該地方官照姦棍不行查拏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條例/tiaoli 11

坊肆所刊訟師祕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 臺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毀。不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 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刊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板不行銷毀。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  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別次數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審理詞 訟。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贓多、實犯死罪。及偶為代作詞狀、情節不實者。俱各照本律查 辦外。若係積慣訟棍。串通胥吏。播弄鄉愚。恐嚇詐財。一經審實。即依棍徒生事擾害例、 問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13

凡欽差馳審重案。如果審出虛誣。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誣告例治罪外。其有無訟師唆使扛幫 情節。原審大臣即就案嚴行根究。按例分別問擬。失察之地方官。從重議處。如無此種情弊。 亦即隨案聲明。

條例/tiaoli 14

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所欲告 者本係輕事。而教唆之人起意藉端嚇詐。平空捏造重情。主令誣告。致斃人命者。及雖未致 死人命。而教唆誣告之罪應反坐流徒、抵充軍役者。並以主唆之人為首。聽從控告之人為從 論。其尋常教唆。不過稍有增減。無關罪名輕重者。仍依教唆各本律例、與犯人同罪。

條例/tiaoli 15

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並未起意誣告。 係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為首。聽從誣告之人為從。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從旁慫恿者。依律與犯人同罪。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論。若僅止從旁談論是非。並 非唆令控告者。科以不應重杖。不得以教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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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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