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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55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若官吏故將 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 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 入所得笞杖通論。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誣告人充軍者。即應 照所誣地里遠近抵充軍役。不便分別軍民。亦不便指定邊遠。又今無勾補充軍之例。則亦無 頂替軍役之事。又官司出入人流罪。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出者減三等。不合指定滿流。以 當故入軍罪之律。又誣告人應遷徙者。不合專指說事過錢。今將律文改定。凡誣告充軍者。 照所誣地里遠近。抵充軍役。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論。若誣告人罪 應遷徙者。於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 入所得杖罪通論。謹案乾隆五年。於 律後增註凡徒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加誣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應得杖一百之罪。 論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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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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