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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er 受贜二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於事後受財律。 | |
律/lü 359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別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 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受財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 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 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也。又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