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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1

各上 司如有勒薦長隨及幕賓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如長隨鑽營上司引薦、在 各衙門招搖撞騙財物者。照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計贓治罪。幕賓鑽營引薦、事後 收受為事人禮物、尚非舞弊詐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照衙門書吏加等例治罪。如倚仗聲勢、 欺壓本官、舞弊詐財者。亦照蠹役詐贓例、計贓治罪。如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 衙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長隨枷號一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分別發落。 其屬員徇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句通行賄等弊。 照例分別議處治罪。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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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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