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er 受贜二 → Zaiguan qiusuo jiedai ren caiwu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 tiaoli 條例 → Li 4 | |
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將、 叅將、遊擊、都司、守備 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 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 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 分。 [謹案此條係原例。 雍正三年奏准。今營將各官。如有科斂扣剋者。俱革職問罪。入己贓至滿數者。即擬絞。不 止於降調及軍罪。此條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