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houzang er 受贜二 → Yingong kelian 因公科斂 → tiaoli 條例 | |
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劄筆墨銀硃 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 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該部降一級用。 [謹案此條係原 例。末句原作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調用。雍正三年改。乾隆五年。復改為事發交部照 例議處。] 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止依 科斂律發落。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上條已有議處之例。此條刪。] 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黃運兩河。遇有公事。該督撫查實。題請定奪。不許輒派商捐。儻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題 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 交 部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十一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