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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4

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冒支錢糧、假冒官職、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 若非關軍機錢糧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誆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 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 為數多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 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減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 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遠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減。四十兩。 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 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謹案此條。係雍正五年遵旨議准。乾隆五年改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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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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