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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6

凡各省拏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 使者。俱發遣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 以及雇工鄰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拏獲舉首者。俱照為從遣罪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房 主人等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別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 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在場。亦未受賄容隱。俱以不知情科斷。失察各官。交部分別議處。 官船戶夾帶私錢。應照偶為買使例定擬。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照不應律治罪。押船官。 交部分別議處。若拏獲銷毀制錢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斬決。家產入官。為從者絞決。仍令該地方官設法密拏。有能拏獲私銷者。地方官交部議敘。失察者。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交部 分別議處。其房主鄰佑總甲人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告、 並未分贓者。照為從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旁人首 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犯。容有即係私銷之人。承審官拏獲私鑄案犯。必先 嚴究有無銷毀情事。儻有私銷確據。即照私銷例、從重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十四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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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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