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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吏部議覆河道總督齊蘇勒具題監生火政升假冒州同一案。奉旨。監生火政升陳琦。假冒州同職銜。效力河工。希圖補用。今經敗露。該部引無官而詐稱 有官有所求為之例。將火政升陳琦擬以杖徒。援赦寬免具題。夫大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 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盜竊名器。其罪較十惡不赦者亦不為輕。理應不准援赦。 此等之人。 若儌幸得官。是其出身先已不正。何以為地方百姓之表率。且狡詐性成。罔知信義。必至於貪贓壞法。無所不為。其弊不可枚舉。若 但擬以杖徒。不足示懲。火政升陳琦。著發邊 充軍。不准援赦。向後除偽造憑劄詐為假官 等情。仍照定例應斬外。其有假冒官職者。俱照火政升陳琦之例充發。不准援赦。永遠遵行。 目今現在各省官員雜職內。若有假冒頂替之人。著本人自行出首。朕開恩免其治罪。但令革 退回籍。儻仍復戀職潛藏。不遵旨出首。將來或被究 。或被告發。則於邊 充軍之外。加 等治罪。著通行直省督撫。 諭所屬文員人等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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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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