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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hawei san 詐偽三 → Zha jiaoyou ren fanfa 詐教誘人犯法 → tiaoli 條例 → Li 5 | |
凡地方官有被 降革治罪之案。嚴究幕友長隨書役等。除犯 詐贓誣拏等項罪有正條者。仍照例辦理外。其但係倚官滋事。慫令妄為。累及本官者。各按 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如本官應降一級者。將該犯杖六十。降二級三級者。以次遞加。至 革職者。杖六十徒一年。本官罪應擬徒者。亦各以次遞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總徒准 徒軍流以上者。均與同罪。徒罪以下。將該犯遞回各原籍。分別充徒管束。永遠不准復充。 如有犯罪之後。仍潛身該地。欺瞞後任。改易姓名復充者。察實嚴加治罪。 [謹案此條。係乾 隆五十五年遵旨改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