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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諭。據吉慶 奏博山縣知縣武億。於緝捕事件。任聽衙役。妄拏平民。濫行重責。以致 累 無辜。除已降旨將武億革職外。蠹役倚官滋事。最為閭閻之害。法禁甚嚴。但向來書役詐贓 斃命。以及假差嚇騙等項。律有專條。自可按律定擬。其奉差緝而妄行拘拏。別無索詐情事者。未經著有定例。此等衙役。 慫恿本官濫行差拘。 累無辜。及至滋生事端。本官被 降革。而該役等轉置身事外。又於 後來官員任內試其伎倆。殊不足以示懲儆。不特衙役為然。即書吏長隨以及幕友。亦往往有 愚弄本官。聳令任意妄行。貽誤地方。即本官去任。所謂官去吏不去。伊仍得作弊。此等惡 習。不可不加之懲治。使知儆畏。嗣後除書役等詐贓斃命等項。仍按律治罪外。其雖無嚇詐 等情。而有藉勢妄為。累及平民。致本官降革者。所有幕友書役長隨。應如何酌定治罪之處。 著該部詳細定擬具奏。所有武億案內妄拏平民之衙役。即著吉慶照新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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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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