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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6

凡拏獲盜犯到案。即行嚴訊。如有行劫別案。訊明次數。並所得贓物。取具確供申報。行文被盜之州縣。查訊供詞。 彼此相同。毋庸對質者。即行定案。不必往返提訊。儻有供出別案之夥盜未獲一人。必須待 質者。承審官於文內聲明。該督撫亦於疏內聲明。俟彼案獲有夥盜。質對明確。題請正法。 若與原獲之州縣情罪相等者。即於本處完結。如此案罪輕。彼案罪重者。詳明各上司。將該 犯押解。交與重罪處嚴行監禁。審明歸結。如別州縣有指已正法之盜、作為首盜。或盜數未足。作為夥盜。希圖銷案。及州縣彼此行查盜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以致案件不能完 結者。該督撫查明題 。交部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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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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