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隔屬隔省密拏強盜及人命案內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徇庇不 解。其該管官題 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 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復。該管之鄉地甲鄰嚴拏究治。若本無搶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捏稱被劫者。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 之 員即行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六年定。原載劫囚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條例/tiaoli 2

步軍統領衙門番役。止許於京城內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拏人犯。既經拏獲。屬提督管轄者、限 即日送該管營弁轉送提督衙門。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門。如稽留數日。 始行送官。將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別定擬。如有得財縱放。照衙役犯贓例、治罪。其 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僉差擒捕。或有密拏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條例/tiaoli 3

脫逃要犯。務將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鬚痣、詳細開 明。行文通緝。各州縣於文到之日。差捕認緝。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 行訪察。 如果 緝無蹤。年底出具印甘各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謹案此條雍正十 二年定。乾隆三十一年議准。一切案件。不必於文外復取印結。將例內出具印甘各結句。改 為取具甘結四字。]

條例/tiaoli 4

緝捕強盜人命。或關繫緊要案內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並 提督五城協力緝捕。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州、河閒等處州縣。 部文到日。即行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謹案此條係雍正六年遵旨定例。]

條例/tiaoli 5

八旗三品以上文武大 臣之家人。及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查拏之時。即行文知會 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該衙門即行題 。聲明兇犯伊主是何職銜。即將協緝不力 之家主。罰俸一年。若係王公等辛者庫家人。將辦理包衣事務官、罰俸一年。其各該管王貝 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拏。 [謹案此條雍正七年定。原因王公等 家人或倚庇藏匿。地方官無由緝捕。故特設此例、但旗下三品以上大臣。官非世襲。非比王 公家員役 多。勢難盡令協同緝捕。並恐地方捕役。反得藉以推諉。乾隆五年。因將此例刪 定。]

條例/tiaoli 6

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盜重案脫逃者。該衙門查拏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 協同捕緝。一年限滿不獲。將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其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 一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拏。

條例/tiaoli 7

五城司坊等官。若於途次遇有兇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並准當時拘執。錄取 口供。詳解該城御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曖昧隱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御史 查拏。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冊送院註銷。儻該役藉端訛詐。駕詞妄稟。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審。或縱役滋擾。該御史 題 。分別議處治罪。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縱。及有受賄情弊。嚴加治罪。 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兇犯不法等事。亦一體緝拏。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8

步軍統領衙門正身番役。俱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查之例。將番役年貌籍貫按季造 冊。並出具並無白役圓扁子印結。移送河南道御史考覈。儻番役私用白役。別經發覺。將番 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統領及不行詳查之該御史。一 交部議處。 至番役緝拏竊盜 毆之類。每年豫給印票一張。開明款項。發交收執。並將豫給印票款項。 移明河南道查覈。如係提拏審案人犯。務必給予印票。將應拏人犯姓名。逐一開明。有應密 拏者給予密票。亦於票內開明人犯姓名。如無票私拏。即將該番役解送刑部究訊治罪。失察 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六年定。嘉慶年閒會典事例。此下有官司句攝罪人一 條。道光四年。改移刑律賊盜門劫囚條下。]

條例/tiaoli 9

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給緝票。先將該犯年貌案由。並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 予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如有蹤 。即將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緝無蹤 。 仍投換回文以為憑驗。儻有濫給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除差人照例治 罪外。仍將濫給印票。及僉差不慎之承緝官。照例嚴加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道 光十二年因原例止將僉差不慎之承緝官嚴加議處。其濫給印票之州縣。未經議及。是以增入 濫給印票四字。]

條例/tiaoli 10

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財故縱、照例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潛 通信息。致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流以下者。亦與囚同科。不准減等。若係斬絞 外遣等罪。將該犯減發極邊煙瘴充軍。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八年。遵旨定例。]

條例/tiaoli 11

山東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盜之案。除實犯死罪、無可再加、仍照舊辦理外。其罪未至死。各 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不分贓、不漏信、但知盜窩所在。縱不即捕者。訊出故縱情節。 即照尋常強竊盜窩主之例、加一等分別治罪。俟該省盜風稍息。再奏明覆歸舊例。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五年定。]

條例/tiaoli 12

各省團練。除姦細土匪並盜賊、及遇有要犯、經官劄令協緝者、准其拏解外。其餘逃軍逃流、並一切尋常案犯、仍 責成地方官拏解。儻該團練私拏釀命。即照謀故 殺各本律定擬。 [謹案此條同治四年定。]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