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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奏准。大小案件。止宜著落差捕。按拘本犯。不宜旁及無辜。擾害平民。 乃各省名為著犯者。若百姓具狀。於所開犯證之下。添註某人著某人要字樣。或批准詞狀。 差役向原告開寫犯證住址。註明某人著某人要字樣。概名曰著犯。於是差役擇肥而噬。肆意 吹求。良善之民。初不知事從何來。犯在何處。而憑空拘繫。始而跋涉 累。繼而勒限比追。 經年累月。失業廢時。或差役彌縫說合。賣甲換乙。則又改砌他人名下。輾轉株連。其弊無 窮。在地方各官。以為重案著犯。難於輕縱。至其人家破人亡。所著之犯。仍無影響。似此 著犯名色。徒滋差役句串索詐之端。於公務毫無裨益。而累民日甚。應令各該督撫嚴行禁止。 嗣後除犯人有交明鄉保地方看守。或係親族保領。遇有疏脫者。許其向原鄉長地方及保領之人追要。 其餘一切詞訟。及各項案犯。止許開寫本犯名姓住址。按照緝拏。如有混開著於某人名下追 要字樣。其呈概不准行。如差役私向原告開報。許被害之人稟明。即治以違禁之罪。至於果 係窩藏之家。須據實稟官查究。訊係虛誣。原稟反坐。庶株連勒詐之風可息。而無辜被害之 弊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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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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