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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議准。各省州縣捕役。多非良善之輩。若令盤踞一方。分地坐緝。時與彼處匪 徒熟識往來。則豢盜縱姦索費斂財諸弊。皆所不免。誠宜嚴行禁止。以除積習。但州縣所轄 地方。城鄉遼闊。居民散處。盤姦詰匪。最為緊要。亦不得不責令捕役。分布巡查。若無事 之時。概令在衙門供役。不使在外巡訪。則於防範地方。嚴緝匪類之法。不無懈弛。亦有未 便。嗣後各省州縣捕役。俱不得令其分地坐緝。經年盤踞。致有斂費護匪之事。並行令該督 撫嚴行稽察。儻有仍照從前設立路快坊快區捕等項名色。擾累居民者。將該捕照例嚴懲。違 例之該地方官、照例查 。其無事之日。不必概令在衙供役。應聽該地方官飭撥分布巡查。毋使懈怠。仍嚴加約束。頻數更替。則捕役既不得久踞一方。作姦串 匪。而城鄉僻處。巡緝整嚴。亦不至於有疏盤詰。至各省捕役。不無庇護竊匪、收受年例月 規之事。故一遇報竊。差票緝拏。往往朦稟支飾。故意遷延者有之。是以上司定有提比之例。 若本官不行嚴查責究。反以該捕差緝外出為辭。代為申請免比。則捕役玩縱之風。更無忌憚。 嗣後州縣竊案。如逾限不獲。提比衙門。務必按季嚴查。果有差緝外出者。准其暫免一次。 若下次仍無獲報。復以免解申請者。該管上司究出捏報情由。將該捕役責革。庇捕之該地方官。即行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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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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