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yi 捕亡一 → Yingburen zhuibu zuiren 應捕人追捕罪人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83 | |
1783議准。查命案重犯脫逃。所有承緝之州縣。 先於本境實力查拏。並詢明蹤 。無論隔府隔省。差役攜帶通關。密行偵緝。及至初 限滿 無獲之日。造具事由清冊。分咨各省通緝。由近而及遠。辦理實為周備。但關緝鄰省。必先 詢明該犯。或有親戚可依。或係舊時來往。始可差役往關。而兇徒既經竄逸。凡有可以潛藏之地。親鄰保甲。未必周知。即屬無從關緝。查命案初 以六箇月為限。屆時始造年貌事由 清冊。申詳督撫。轉咨各省。恐頑獷之徒。早已乘閒遠颺。而他省未接通知。各該犯等往來 路道。何從一體盤查。且限至半年。為時已久。該犯等遠適他方。亦得從容藏匿。及鄰省接 有咨文緝捕。而藏身既固。更屬難於 獲。故雖有通緝之名。並無通緝之實也。竊惟兇犯畏 罪潛逃。其行蹤詭祕。何所不至。豈復論地之遠近。 各省地方官。雖閒有留心緝捕。未奉 通咨而獲破重案者、然不過百分中之一二。是以設為通緝以絕其逋逃之路。但同一分咨。與 其咨緝於後。而致輾轉潛逃。何如咨緝於先。而使剋期就獲。應請嗣後命案內如有兇犯脫逃。 該州縣審明屬實。即於初報時。一面在本地緝拏。一面造具年貌事由清冊。即詳請飛咨各省。 協同緝捕。不必更俟至六箇月初 之後。始行通緝。如此立時四面查拏。不論何處道路關津。 俱有捕人稽察。兇犯如敢往來。既不難於弋獲。且使兇惡之徒。明知各處截拏。容身無地。更不敢任意逋逃。自可早就擒獲。再乾隆三十七年。湖北按察使條奏盜犯脫逃。當即飛咨鄰省協緝。經刑部議以鄰省 通緝文檄。每多視為具文。而本境承緝官員。因有鄰省責成。以致心存怠忽等語。查地方遇 有重案。雖飛咨各省。而承緝之限例綦嚴。如果逾時不獲。本地方官應得處分。斷難稍貸。 自不敢因詳請通緝。稍弛其查拏之責。如此辦理。庶於緝捕之法。益為周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