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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議准。嗣後凡斬絞重犯越獄。該管官除赴部引見、委解錢糧、調查案件、承辦要務等件、因公出境、及奉調入闈者。該督撫於疏內聲明。吏部仍照因公出境例查議。但此等人犯。理應嚴加監禁。 鐐金 靠牢固。該管官或委署鄰邑。或檄調赴省等項。公出時。尤當嚴飭吏卒。委交屬員。 加謹稽查。小心防守。如有此等公出。而斬絞重犯越獄者。仍照越獄例議處。至軍流徒罪等 犯。該管官員因公出境。一時防檢偶疏。或致越獄脫逃。該督撫務將該員於某月日、因何事 公出何處。逐一聲明。仍照因公出境例議處。如有並非因公出境。而捏飾具奏者。將該管上 司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該管有司獄官、照規避例、革職。又奏准。未殺人之首盜、與 傷人之夥盜、原擬斬決。若越獄脫逃被獲者。照殺人盜犯、於本地方斬決梟示。其未殺傷人 之夥盜、係免死發遣之犯。如越獄脫逃者。照未殺人之首盜、於本地方斬決。若因越獄殺傷 兵役者。亦擬斬梟。文武官有能拏獲盜犯越獄、及中途脫逃並從遣所逃回者。照拏獲名數。 分別加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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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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