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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兩江總督奏已革銅山縣知縣佟大有、先後拏獲他案首夥各盜。請行寬免一案。奉旨。據蘇凌阿等奏已革銅山令佟大有。因疏脫監犯張三 革。留於地方協緝。該 令先後拏 獲首夥各盜及竊犯多名。所有限滿應擬徒罪。可否功過相抵。量予寬免等語。各省留緝人員。 往往於本案正犯。並不認真緝捕。轉將他處拏獲之犯。作為協緝。希圖減罪。該上司亦復瞻 徇通融。代為具奏。俾留緝之員。得以免罪釋歸。此係外省歷來陋習。不足以示懲儆。佟大有著展限三年留緝。如能於限內緝獲正 犯。即予免罪。若再限滿無獲。仍照原擬問徒。不准減罪。此後各直省留緝人員。除限滿無 獲者。照舊定擬外。其未能緝獲正犯。而緝獲他處案犯。即著照佟大有之例辦理。以昭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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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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