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11

免死減等發遣新疆盜犯。並由黑龍江、吉林、減回內地充軍擬流之盜犯。及未傷 人之首盜。聞拏投首。窩家盜聞拏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夥盜。聞拏投首。夥盜能將盜首逃匿地方供出。 一年限內。拏獲四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之犯。如在配無故脫逃。已逾五日拏獲者。 無論有無行兇為匪。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內拏獲。該管將軍大臣督撫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 並未遠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看役告知。實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枷枷號 三月杖一百。責令伊主嚴加管束。由黑龍江、吉林、減回內地充軍擬流。並改發雲貴兩廣充 軍四項人犯。俱調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均毋庸具奏。如再脫逃拏獲。奏請即行正法。 [謹案此 條嘉慶二十一年遵旨將原例五日內拏獲。實非逃走者。改為仍發原配地方。毋庸奏請 定奪。二十二年。以仍發原配。係指由黑龍江減回內地者而言。並本例免死充軍之盜犯。既 非由遣犯改回內地。自未便仍發原配。查照現例。將四項改發煙瘴軍犯脫逃五日內拏獲者。 改發新疆為奴。二十五年。停發黑龍江吉林遣犯。將應發黑龍江等處原配者。亦改發新疆為 奴。因將原發新疆遣犯。增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黑龍 江吉林減回內地之軍流。並四項人犯。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月。二 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