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wu 捕亡五 → Tuliuren tao er 徒流人逃二 → tiaoli 條例 → Li 16 | |
凡遣軍流徒各犯。僅止脫逃者。主守之鄉保等。及容留軍流逃犯之房主鄰佑。 仍照各本例治罪外。如遣軍流犯。逃後滋事。主守之鄉保等杖一百。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佑。照知情藏匿罪人減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而不 首者。仍杖一百。其徒犯逃後滋事。失察之鄉保等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 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佑。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減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並未滋事之逃徒。 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減一等。但知而不首者。各杖八十。受財者各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 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等。係容留徒罪人犯。照不應輕律、笞四 十。容留遣軍流犯。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四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