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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4

免死減等流犯。中途在配脫逃被獲者。不計次數。即改邊 充軍。加枷號兩月。責四十板。 [謹案此二條均係乾隆三十年定。三十三年議准。滿流之犯脫逃。改發附近近邊。計程止二千。 及二千五百里。未免欲重反輕。應就各犯原配地方。定地改發。不得仍從原籍計算。儻原配 地方地處邊境。改發之所。即係本籍相近之處。又無別處可以改發者。仍從原籍改發。若原 籍改發之所。又在原配相近之處。則從拏獲地方。定地改發。總使怙惡之犯。終身遠離鄉土。 因將兩條例文。俱行改纂。三十七年。刪去不計次數四字。至五十三年。又奏准表內配所地 方。與原籍相近。他無可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因分原犯流二千里及二千五百里。應從原 籍計程改發者。為一條。原犯流三千里改發附近。及免死減流改發近邊。應由配所改發者。為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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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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