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wu 捕亡五 → Tuliuren tao er 徒流人逃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684 | |
1684議准。查拉林逃走人犯。有在盛京等處拏獲者。亦有在京暨各省拏獲者。嗣後在盛京等處被獲之犯。即令該將軍等訊明情節。一面奏聞。一面選派幹員。就近解送拉林正法示 。其在京暨各直省被獲之犯。俱令解部。刑部 一面奏聞。一面將該犯嚴加鎖錮。行文該旗都統。揀派才幹章京一員。本佐領下領催一名。披甲 一名。赴部領解。令該都統即於該旗存公銀兩內。賞給章京銀二十兩。領催披甲銀各十兩。 行文兵部。給予該章京減半驛馬。其領催披甲。即令與犯人同車押送。歸途酌給驛馬各一匹。 至人犯車輛口糧。沿途護送官兵。兵部仍照例辦理。儻有中途疏脫等弊。將派往押解之章京 領催等。嚴加治罪。護送官兵。分別治罪。其揀派不慎之該都統等。一 交部議處。仍令拉 林副都統。遇有此等人犯。即傳集 人。令其親看正法。明白曉諭。俾知儆戒。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