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27諭。奉天習俗不好。凡犯罪發遣之人。若發往相近邊地。必致逃回又生事端。嗣後犯法之人。 應枷責發遣者。著解送來京。照例枷責。滿日發與西安荊州等處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向來 奉天等處發遣人犯。並彼處旗下家人私逃者甚多。該將軍等但有緝捕之名。而無其實。嗣後 著該將軍等。將每年緝獲之犯。與未獲之犯。於年底報部奏聞。候旨分別賞罰。其從前逃走之犯。著該將軍等通行出示曉諭。令其自首。若伊等於雍正六年五月以前。自行投到。則 免其逃走之罪。仍照本罪安插。儻不行自首。被人拏獲。則嚴加治罪。以上數條。著該部定 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奉天等處人犯有應枷責發遣者。該將軍查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若係滿洲另戶正 身。給發西安等處駐防當差。其身為奴僕、及奴僕開戶而為另戶者。發給西安等處駐防兵丁 為奴。至奉天西安等處旗下家人逃走。及發給為奴當差之人脫逃者。令各該將軍年底彙奏。 又從前在逃之犯。已奉旨寬限自首。若過限不行投到。獲日將減等盜犯。於原發遣處正法。平常發遣之犯。有行兇 為匪者。亦於原發遣處正法。如無為匪之處。枷號兩月鞭一百。仍交原發遣處安插。若旗下 家人。私自逃走者。加逃罪一等治罪。又議准。嗣後負罪潛逃之犯被獲者。犯杖笞之罪。 仍照律遵行外。犯該徒一年者。加倍徒二年。徒一年半者。徒三年。徒二年者。流二千里。 徒二年半者。流二千五百里。徒三年者。流三千里。流二千里至二千五百里者。發邊 充軍。流三千里及發邊 充軍者。擬絞監候。該絞監候者立絞。該斬監候者立 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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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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