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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liu 捕亡六 → Jiliu qiutu 稽留囚徒 → tiaoli 條例 → Li 6 | |
外省發遣官常各犯、及發往軍臺效力贖 罪廢員、與軍流徒罪人犯、於文到之日。均限一箇月即行起解。毋任逗遛。各該督撫將各犯 起解月日專咨報部。如有遲逾。即行指 。儻實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驗看屬實。 加具並無捏飾印甘各結。詳明督撫起限。亦不得過兩箇月。該督撫亦即咨部查覈。如有假捏、 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別經發覺。將該州縣、及失察各上司分別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嘉慶二 十四年。於例首軍流徒罪上增入二十字。並因外省遣犯。多有延不起解。將原例定限兩箇月。 改為一箇月。不得過百日。改為不得過兩箇月。其起解月日。專咨報部。仍逐一分別。年終 彙報刑部兵部備查。道光二年。刪減冊籍。仍於年終彙報之處節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