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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61題准。凡各省審結叛案內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以部文到日為始。 限兩箇月。自該省起解。違限者題 議處。其押解人犯。亦定限起發。遲延者重責革役。

1665題准。凡外省擬定軍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箇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贓 多不完、限內不能解者。聽督撫據實題明。若地方官違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內不到。聽督撫 指名 究。

1668覆准。起解軍流人犯。停其新定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1670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官兩月內不行起解者。罰俸一 年。過一年者。降一級調用。不行催查之上司。罰俸半年。若起解遲延。致人犯斃獄者。降 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年。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月。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1690諭。官員獲罪革職。即與民人一體。不必另立限期。仍照現行例行。

1743議准。查定例流罪以上人犯。府縣審明。解司轉院。徒罪以下人犯。州縣 審明。擬議詳結。毋庸解司。是犯該徒罪以下。雖非婦女。既經州縣審明。尚得擬議詳結。 毋庸解司轉院。以省 累。 因姦被誘之案。其婦女止應擬徒。而徒罪例得收贖。業經詳審 明確。猶復解府解省。以致差役陵虐。困頓道途。殊非情理。外省辦理此等案件。或將被誘 之婦。仍解院司。亦有在府州即行摘釋。殊未畫一。嗣後一經該州縣審明。即交親屬收管。 聽候發落。毋庸解府解省。各省一體遵行。

1758諭。據托恩多覆奏解部遣犯壽掄元。於三月初四日遞至武進縣。因患病難以起身。飭令上緊醫治。於五月二十三日病痊轉解等語。此等解部要犯。 自應按程速解。何得聽其藉端稽遲。於武進一處。即延至兩月有餘之久。其中不無情弊。且 安知其非奉查後。始倒提年月發解耶。著該撫陳宏謀嚴查據實 奏。嗣後凡遇奉旨提解重犯。 務須隨到隨解。不可因病任其沿途逗遛。以致別有疏虞也。並將此通飭各督撫知之。

1761議准。查讞獄不厭周詳。而政務期於覈實。軍流罪犯。臬司審結之日。例 應詳報督撫覈定。逐案咨部。 底彙題。其中如有情罪未協。案涉疑似。尚須推鞫者。督撫 於詳報到日。或駮飭發訊。或親自提審。原可隨時查察。覈實妥辦。但必一概責令督撫親審。 則一省之中。人命強盜。以及官員 革究擬等案。不止一端。且省分有繁 之不同。案情亦 輕重之不一。使無關緊要。供證明確者。多此一番招解。而於疑難重大之案。必須詳究者。 或轉不能從容研訊。勢所不免。殊非覈實之道。是以例內原無定有軍流等犯不准解院覆審之 文。亦無一概解院覆審之語。全在督撫因時就事。留心察覈。斟酌辦理。嗣後各省軍流等犯。臬司審詳之日。將人犯暫停發回。候督撫查覈。如有應行覈訊者。即行就 近提訊。其或情罪本輕。供證明確。毫無疑竇者。亦不必概行解送。致有稽遲 累。又議 准。遞解軍流遣犯。例應首先起解之地方官、詳驗年貌箕斗填註批解。並備短文、以便沿途 接解州縣驗查。今遞解人犯。多有文牌內不填年貌箕斗、及並無清冊短文者。有牌冊內雖填 年貌箕斗、漏其鬚痣者。有不行刺字、及止刺一面、與兩面俱刺、而牌冊內竟不填註者。不 一而足。接遞州縣。如不細加查驗。即行轉遞。恐不無頂冒之弊。若羇留人犯。輾轉咨查。 又未免稽延時日。均有未協。嗣後將一切軍流外遣人犯。責令首先起解之地方官、詳驗年貌 箕斗痣疤鬍鬚。暨有無刺字。及所刺何項字樣之處。備具清冊。逐一註明。並將犯罪事由。繕具短文轉遞。如有仍前玩視。及失備漏開等情事。查出揭 。

1785議准。各省押解軍流人犯。由州縣會同營弁。派撥兵役。協同押解。今發遣 黑龍江等處人犯。自通州以東。僅止營兵遞送。並不會同地方官添差押解。殊非慎重遞解重囚之道。嗣後部發黑龍江等處遣犯。無論當差為奴。均令知會地方官。 每犯一人。添差幹役二名。協同營弁沿途小心遞解。以昭嚴密。如有疏虞。將地方官役與弁 兵一體查 治罪。其他省或有似此止有弁兵管解、不由地方官添差護送者。俱令照此畫一辦 理。

1815諭。向來京城發遣之犯。皆奉旨後即日起解出都。雖大員獲罪擬遣者。亦從不敢耽延。乃近 日外省發遣人犯。竟有藉詞遷延。遲至一年半載尚未起解者。殊屬怠玩。著兵部刑部堂官會 同查明舊例。如原定例限本寬。即酌改加緊。押令迅速起程。不許藉詞逗遛。以杜捏飾。

1820諭。成格奏擬遣官犯。具稟妄控。意存挾制。請旨嚴懲一摺。向來京中遇有問擬發遣官犯。 刑部於奉旨之日。即送交兵部起解。乃外省遣犯。奉到部文後。往往任其逗遛。該犯因得架 詞翻控。藉延時日。此案已革叅將佈彥圖因縱放私鹽。擬發新疆呈請留養。及帶子赴戍。均 與例不符。一經斥駮。即逞刁妄控。計圖挾制。復經該撫審明毫無屈抑。佈彥圖實屬刁詐。 著加責四十板。即日起解。發往伊 充當苦差。以示懲儆。嗣後各省擬遣人犯。俱於奉旨之日。即 行起解。不准片刻停留。

1832諭。琦善奏直省解發各省人犯。請飭湖南等省照依舊章挨次留禁一摺。所奏是。直隸切近京 畿。路居四達。所有解發京控原告及軍流人犯。必須逐程轉遞。方不致有擁擠。茲據奏河南 安陽等縣以凍河漫水。及湖南猺匪滋事。將人犯一 截回。查從前立定章程。各州縣如遇水 阻。即飛咨鄰省截留。不准擅自知會。其應解人犯。由發水最近州縣分別留禁。此次送猺滋 事。係在湖南永州府屬地方。與河南中隔湖北一省。相距甚遠。著河南湖北湖南各督撫察看 情形。如實有道路難行之處。即照舊定章程。先由湖南附近永州各州縣分別監獄大小。將監 犯配禁一二十名。再令上站挨次留禁。由該州縣開具犯名事由。申報該省上司咨報查考。一 俟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縣擅用公文私信。知會上站截留。著據實嚴 。以肅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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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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