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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70題准。官員將斬絞犯人在獄不加肘鎖、以致脫逃者革職。上司官 不據實申報。降二級調用。若已加肘鎖脫逃者。照越獄例、限一年緝拏。不獲者照罪犯輕重 處分。其起解斬絞重犯。不加肘鎖、少差解役、以致脫逃者。降一級調用。軍流徒罪人犯。 罰俸一年緝拏。如已加肘鎖、多差解役脫逃者。俱照越獄例、按罪犯輕重處分。若係差役得 財、將人犯疏縱脫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處分。原解未經交付之先、疏縱脫逃者。 將原地方各官議處。如已經交付明白脫逃者。將承接該管各官議處。

1724議准。外省 解犯、及解京與京發之犯。其情罪重大者。於批上註明要犯該弁押送字樣。即從首先接遞處。 該千把總親督所派兵役。送往交替。若該弁公出。則令伊百隊親押。若該州縣無設防武弁。 令吏目典史親押。出境交替。俱於取獲收管內。註明某官某弁送交。儻有疏虞。該撫題 斥 革。其尋常解犯。仍照例選差押送。又議准。押解盜犯。中途致有脫逃者。將僉差不慎之該縣照例議處。其加級紀錄。俱不准抵銷。

1725議准。嗣後該管知府。並直隸州知州所屬州縣。若山海巨盜。斬絞重犯。 越獄脫逃。有一二案者罰俸一年。三四案者降一級。五六案以上者降二級。俱限一年催緝。 限內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若軍流徒杖笞等犯越獄。有一二案者罰 俸六月。三四案者罰俸九月。五六案以上者降一級。限一年催緝。限內全獲。准其開復。逾 限不獲。再限一年。如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又議准。嗣後該管知府。並直隸州知州所 屬州縣。若山海巨盜。斬絞重犯。中途脫逃。有一二案者罰俸九月。三四案者罰俸一年。五 六案以上者降一級。限一年催緝。限內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若軍 流徒杖笞等犯。中途脫逃。有一二案者罰俸三月。三四案者罰俸六月。五六案以上者住俸。 限一年催緝。限內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不獲。降一級留任。仍著照案緝拏。 又議准。山海巨盜。斬絞重犯。州縣官已加肘鎖、多差解役、有致脫逃者。降一級。 限一年督緝。限內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若軍流徒杖等輕犯。州縣官已加肘鎖、多差解役、有致脫逃者。罰俸六月。

1778諭。據三寶等奏審擬穀城縣知縣邱德孚於起解斬犯王長時。僉差不慎。致解役疏縱脫逃。捏 稱落水一摺。已批交該部議奏矣。州縣審解重犯。理應僉派妥役。飭令小心管押。乃邱德孚 漫不經心。聽憑解役出錢雇替。以致中途縱放重囚。非尋常僉差不慎可比。其點派兵丁。致 令雇倩之千總詹如侯亦然。僅予革職。不足蔽辜。著該部將邱德孚詹如侯另行擬罪具奏。欽此。遵旨議准。獄卒縱脫重犯。管獄官例應杖八十徒二年。解役中途縱脫重犯。其濫行僉差之州縣。 向無治罪專條。實未允協。嗣後遇有押解斬絞立決、及秋審擬入情實重犯。如不小心僉解。 致解役有違例雇替、開放鎖鐐、縱囚脫逃者。將僉差長解之州縣。比照管獄官減一等治罪。 如營員撥兵護解。亦有雇替情節。應與州縣一例問擬。

1789議准。斬絞人犯。越獄脫 逃。如原犯應入秋審情實者。改為立決。應入緩決者。改為情實。其中途脫逃斬絞人犯。向 俱隨時酌覈。有改立決者。亦有趕入情實者。辦理未能畫一。雖中途脫逃。與越獄情事不同。但究屬藐法。自應 一例辦理。嗣後斬絞人犯。中途脫逃被獲。除本犯斬絞立決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 候之犯。即照越獄人犯之例。覈其情節。應入秋審情實者。即改為立決。應入緩決者。即改 入情實。如此明立科條。庶免引斷叅差之弊。

1831諭。嗣後須責成各省督撫。嚴飭州縣。遇有派出管解差役。務須正身前往。儻有失事。即查 明有無雇替情弊。於摺內聲明。如係雇替。即將原派差役。加等治罪。

1887奏准。嗣後如遇緊要軍流人犯起解。於例派員弁兵役外。應由該營汛酌量 加派二三名。幫同管押。儻有劫奪情事。仍按例懲辦。以昭慎重而專責成。至該遣犯到配後、 應令迅取收管。並原發傳牌送部。以憑查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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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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