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qi 捕亡七 → Daozei buxian yi 盜賊捕限一 → tiaoli 條例 → Li 1 | |
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 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 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備等官。先行 奏。住俸帶罪緝捕。限半年以裏。 儘數拏獲。亦准免罪。如過限拏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拏獲。及再限 內不能儘數拏獲者。不分軍 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 所各調用。所失事。止坐 所掌印操備等官。兵備守巡並守備官駐紮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紮處所。 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今盜案無初限半年再限三月之例。亦無武官於本 所調用 之處。此例刪。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