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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

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 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 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備等官。先行 奏。住俸帶罪緝捕。限半年以裏。 儘數拏獲。亦准免罪。如過限拏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拏獲。及再限 內不能儘數拏獲者。不分軍 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 所各調用。所失事。止坐 所掌印操備等官。兵備守巡並守備官駐紮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紮處所。 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今盜案無初限半年再限三月之例。亦無武官於本 所調用 之處。此例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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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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