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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qi 捕亡七 → Daozei buxian yi 盜賊捕限一 → tiaoli 條例 → Li 24 | |
官員審理命盜欽部事件。及一切雜案。有餘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證未獲。情詞未得。或盤獲賊犯。究出 多案。事主未經認識。必須等候。方可審擬。或因隔省行查。限內實難完結者。承問官將此 等情由。豫行申詳督撫。分別題咨展限。若正犯要證。及盜竊案內首從人犯。已經到案。閒 有餘犯未獲者。即將現獲之犯。據情研審。按限完結。不得藉詞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應就現犯審結之日起限。 若承審期內。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分限以內者。即行一 審擬。毋庸另展限期。如 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 案審擬者。將續獲人犯。另行展案。扣限四箇月完結。如閒 有獲犯到案時。在州縣分限將滿者。亦不得逾違統限。如該上司不遵定例。嚴加查覈。聽其 藉端遲延。捏詞扣展限期者。承審官及各上司。俱交部分別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