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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qi 捕亡七 → Daozei buxian yi 盜賊捕限一 → tiaoli 條例 → Li 3 | |
凡強 盜打劫。各該有司軍 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 奏者就便 奏。酌量情罪。輕則罰治。重則降黜。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並聚至百 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閒被劫事情稍輕者。彙入 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部院該科 奏重治。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 今盜案概行奏 聞。無年底彙奏之例。且諱盜即行革職。亦無酌量情罪降罰之例。此條刪。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