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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ba 捕亡八 → Daozei buxian er 盜賊捕限二 → tiaoli 條例 → Li 45 | |
各省審辦無關人命徒罪 案件。即照承審一切雜案、定限四箇月之例。州縣兩箇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詳司。司二十 日詳督撫。督撫二十日批結。批結之後。由該臬司按季彙齊。務於每季後二十日內。造冊詳 報該督撫。該督撫務於十日內出咨報部。總不得過一月之限。其報部冊內。務逐案詳敘供招。 並將人犯到案。及州縣府司督撫審轉批結各日期。詳細註明。聽候查覈。儻有審辦遲逾分限。 及造冊報部遲延者。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道光十二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