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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題准。捕役誣拏良民為盜。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將該管官革職。道府降 二級調用。按察使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該管官降四級調用。道府降一級調用。按察使罰俸 一年。督撫罰俸三月。又題准。武職官獲盜。即交有司審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審理。 及誣良為盜致死者。失察之總督。罰俸九月。未致死者。罰俸六月。v題准。凡承緝叛犯。 將承緝文武各官俱革職。帶罪限三年緝拏。如不獲。將文職降一級。武職降二級。各調用。 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盜犯仍照案緝拏。武職兼轄各官降二級。帶罪限三年緝拏。如不 獲。亦降一級調用。加級紀錄。亦准抵銷。該省總兵官罰俸一年。免其停升。其接緝協緝文 武各官。於賊犯發覺之日。計算未滿三年者。仍停其升轉。緝拏人犯。若已滿三年。俱各罰 俸一年。免其停升。未獲賊犯。仍照案緝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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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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