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4議准。凡奉特旨緝拏重犯。該地方官拏獲一名者。加一級。其專城專汛官弁。將奉旨緝拏重犯。拏獲一名者。亦照州縣官例、准其加一級。賞拏獲人銀三十兩。若該文武各 官所屬地方無獲。即出具印結報部。若於未出具印結之前。與已出具印結之後。如有隱匿。 被旁人首告拏獲。將該管地方官降二級調用。知府直隸州罰俸一年。道罰俸九月。巡撫罰俸 六月。所有加級紀錄。不准抵銷。如該管各官知情聽其隱藏者。與罪人一體治罪。武職專城 專汛官弁。應照文職例、降二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六月。所有加級紀錄。 亦不准抵銷。如該管各官弁知情聽其隱藏者。與罪人一體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