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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議准。嗣後不論本省及別省。有能拏獲通緝人犯者。該督撫具奏。官予紀錄。兵民等給賞。如拏獲者係要犯。另行議敘。又議准。 嗣後承緝官初限不獲。仍照舊例遵行外。至再限不獲。例應調用革職者。今議再留任一年。 如一年內能獲盜過半。照例開復。如再不獲。始調用革職。將一案盜犯全獲者。每案紀錄二 次。又議准。嗣後再限不獲盜首者。仍照舊例遵行外。三限不獲盜首者。著改為降一級 留任。又議准。嗣後遇有盜案。一面申報上司。即一面關會鄰境州縣營汛等官。 處察緝。 有能一月內拏獲鄰境案內首盜者。加一級再紀錄一次。拏獲夥盜者。每一名紀錄一次。拏獲之兵役。令原失事之地方官。給銀二十兩。至一月後拏獲者。仍照舊例議敘給賞。至接緝官 能將前官未獲盜犯全獲者。紀錄三次。拏獲過半者。紀錄二次。又議准。州縣官如有諱盜 不報。及以強為竊者。該廳官察出。即行揭報者免議。儻有失察者。罰俸一年。徇隱不報者 革職。再州縣申報盜案。令該廳官 檄所轄地方。協同緝拏。三月內全獲一案盜犯者。將該 廳官紀錄一次。又議准。嗣後盜賊案件。扣限六箇月審結。如逾限不結。照例查 。又  諭。盜案疏防。文武各有處分。雖著有成例。但中閒情事尚有分別。凡山海大盜。聚 多人。 土獞苗蠻。成 劫奪。及響馬老瓜等賊。聚有窩穴。勢難擒捕者。當責之弁兵。如兵無緝獲。 則文武一例處分。情罪俱當。若盜止十人以下。蹤 散處。則力能擒制。雖事發潛逃。不難  探。而管汛弁兵。各有職守。勢難遠緝。此等盜犯。似當專責州縣。武職處分。可否酌量 從輕。庶情法得平。中無冤抑。欽此。遵旨議准。嗣後 莊平常盜案。武職各官。凡遇盜賊十人以上。並未經申明夥盜確數者。仍與 文職一例處分。如盜止十人以下者。專汛武職。初 到日。應停其升轉。限一年緝賊。二 限滿不獲。罰俸一年。三 限滿不獲。罰俸二年。四 限滿不獲。降一級。無級可降之官革 職。俱留任。其兼轄各官。定例初 罰俸六月。今議罰俸三月。一年限滿不獲。定例罰俸一 年。今議罰俸六月。賊犯照案緝拏。至盜案所重在於盜首。若獲賊一半。盜首未獲。專汛官 應仍照定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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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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