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Buwang ba 捕亡八 → Daozei buxian er 盜賊捕限二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52 | |
1752議准。查盜劫與竊賊。均為地方之害。盜案承緝處分。自初 停升住俸。以至四 降調。定例已為嚴密。至一切竊賊案件。向未定有承緝之例。查竊 案贓物多寡不等。則情罪輕重有殊。竊賊贓至滿貫。律應擬絞。此等重犯。令其免脫。地方 官反得置身事外。不勒限緝捕。洵無以戢姦匪而安善良。嗣後地方遇有被竊案件。一經事主 報官。即確覈贓數。未至滿貫者。仍照舊辦理外。如贓數已經滿貫。即照承緝誘拐等犯之例。 勒限六箇月緝拏。限滿不獲。將承緝之地方官。照不實力察訪例、罰俸一年。賊犯照案緝拏。 限內全獲。或拏獲首犯。俱免其 處。如全獲夥犯。而起意為首之犯未獲者。仍照例查 議 處。地方官如有將竊案滿貫贓物。私心冀免處分。勒令事主少報。經上司查 到部者。將該 地方官照不應重私罪律、降三級調用。若事主失物。本是無多。刁民有心捏報。故意浮開虛 贓纍纍。計圖挾制官府。及經查出。猶復妄控不休者。照律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