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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

刑部現審事件。著令承審司官、每於月底各將所審案件。逐一開具 明略節。 並監犯名數。收監日期。造具清冊。其有行提應質人犯等項、不能依限完結者。將緣由一 造入冊內。呈堂查覈。若有濫行監禁、及無故遲延不結者。即將該司官指名題 。照例議處。 若刑部不行題 。或被科道 出。或別經發覺。將堂官一 議處。其直省問刑各衙門。亦於 每月一體造具清冊。呈報督撫查覈。如有濫禁等弊。該督撫即行題 。照例議處。若督撫不 行題 。或被部院科道糾 。或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 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乾隆 五年。查刑部現審事件。除情罪重大者扣限單本具題外。徒罪以下人犯。每十日一次彙題。 又每歷三月。將未完事件。彙總具題一次。且例設督催所司官專司督催完結。稽查科道逐月 按件註銷。定例極為詳密。毋庸月底再為造冊呈堂。再直省監犯。設立循環簿。按月造冊呈 送上司之處。已備載故禁故勘條下。此條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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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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