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san 断獄三 → Lingnue zuiqiu 陵虐罪囚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683議准。凡獄卒及守門人等、有將犯人陵虐剋減需索者。承審 官嚴察拘拏。照例治罪。若陵虐致斃一案內三四人者、司獄罰俸三月。五六人者、罰俸六月。 七八人者、罰俸九月。九人十人者、罰俸一年。十一人以上者、革職。在門斃命者、該城門 尉城門校千總。俱照司獄例處分。 1706議准。人犯審後發回。行至中途帶病進監即故。 管獄官毋庸指 。 1723議准。獄官通同獄卒。勒索罪囚銀錢者。該管官揭報督撫。即 行題 。照例治罪。至獄卒有受罪人讎家賄囑、謀死本犯者。均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其失察之該管官。交該部從重議處。 1725議准。嗣後若非強盜、而解役人等擅用觀音鐲、並將應毀之 背金 靠、陵虐罪囚者。一經受害之人告發。或經查出。即將該管官弁司獄禁卒解役人等。 一 。交該部從重治罪。又議准。提牢司獄。當不時嚴查在監人犯。有被禁卒人等設法陵 虐、需索銀錢者。將禁卒人等計贓治罪。仍追原贓給還犯人。提牢司獄不行查問。事發之日。 照失察例議處。 1726諭。朕欽恤刑獄。每遇讞決。無論罪之輕重。必原情酌理。再三推求。務使情罪允協。又念 罪人幽囚叢棘。易致瘐斃。屢諭問刑衙門。修整監獄。督責禁卒。不時灑埽潔淨。遇有疾病。 必加意調治。務令痊可。此亦矜恤罪囚之一端也。乃近閱各省本章。監斃人犯不少。多由羇 禁之處。跼隘倒敝。以致嚴寒暴暑。侵骨刻肌。潮溼穢惡之氣。薰蒸傳染之故也。 監獄不 固。防禦多疏。罪人越獄脫逃。亦所不免。特飭各直省督撫通查所屬監獄。逐一修葺。並高 築牆垣以資防範。其地勢低窪者。改造高阜之處。狹隘者。酌量刑獄繁 。展寬蓋造。凡枷 號暫羇之門關倉所。亦必繕治完固。正印官仍不時稽察。毋令獄官獄卒任意陵虐。懈弛疏防。如此則罪人不致瘐病。而監禁既固。亦可 免越逃之虞。該督撫其各仰體朕好生至意。督令有司遵行毋忽。又諭。從來監斃人犯。多由獄官疏忽。一任禁卒陵逼所致。若使本犯有應死之罪。又當別論。 其軍流以下輕罪之人。瘐斃在獄。甚屬可憫。向來監斃人犯之處分。不分本犯情罪之輕重。 似屬非協。嗣後監斃不應死之輕犯。與應死之重犯。其處分似應分別輕重。著為定例。著九 卿議奏。其犯輕罪之人在獄病者。如何應否保釋調治。再督撫題報監斃人犯本內。務將本犯 情罪並病故緣由。如何聲明不令蒙混之處。亦著議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獄卒陵虐罪囚。及司獄官典等知而不舉者。仍照律治罪外。若非陵虐而病斃者。 如係監斃斬絞重犯。應比定例量為減輕。一案內監斃一人者、管獄官罰俸一月。二人者、罰 俸三月。三人者、罰俸六月。四人者、罰俸九月。五人以上者、罰俸一年。監斃軍流罪犯者。 仍照外省獄內定例處分。監斃徒罪以下人犯者。應比定例量為加重。如一案內徒罪以下監斃一人。管獄官罰俸六月。二人者、罰俸九月。三人者、罰俸一 年。四人以上者、革職。至於刑部。乃刑名總匯之地。案件繁多。其司獄官典之處分。向例 原與外省之處分有別。嗣後監斃斬絞重犯者。應比定例量為減輕。一案內監斃三四人者、罰俸一月。五六人者、罰俸三月。七八人者、罰俸六月。九人十人者、罰俸九月。十一人以上、 罰俸一年。監斃軍流罪犯者。仍照在京問刑衙門獄內定例處分。監斃徒罪以下人犯者。應比 照定例量為加重。一案內徒罪以下監斃三四人者、司獄罰俸六月。五六人者、罰俸九月。七 八人者、罰俸一年。九人以上者、革職。至有一案內監斃二三人以上。其閒有斬絞軍流徒杖 之犯。仍照以上各條分別議處。再徒罪以下輕罪人犯在監患病者。獄官即行報明。承審官即 行赴監所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調治。俟病愈即送監審結。 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 釋者。俱照淹禁律治罪。如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捏稱有病者。該犯並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 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亦俱照詐病 避事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脫者減一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 佐領驍騎校地方官、題 議處。若有受賄情弊。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至督撫題報監斃人犯。 務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證。及有無陵虐。曾否保釋。逐一聲明。如有蒙混情弊。查出、 交部分別議處。 1729議准。查雍正五年定例。各州縣管獄官、監斃盜犯至五名者。即行革職。其中 有才堪驅使之員。概行廢棄。殊屬可惜。嗣後監斃盜犯。除未經取供審明。及致死滅口者。 應照雍正五年定例議處外。如已經取供審明。在監病故。別無致斃情事。不論首盜夥盜。俱 仍照雍正三年定例。監斃四人以下者。管獄官免議。其五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再承問官將 盜犯取有口供。未經題結。遽致監斃者。亦令該督撫疏內聲明。無論首盜夥盜。一案內監斃 四人以下者免議。五人以上者、分別議處。其餘監斃各項人犯。仍照定例處分。 1812諭。御史嵩安奏監犯患病及監斃人犯請交查監御史稽覈一摺。所奏是。向來刑部監犯患病。 管獄官僅止報明該堂官。分別保釋調治。即或監斃。劄行五城坊官相驗。出結完案。本不足 以昭慎重。但如該御史所奏。凡遇監犯患病。將起病日期並醫治等情。俱行移咨查監御史稽 覈。亦未免煩瑣。著交刑部覈議。嗣後監犯患病。其病勢如何危篤。方咨明御史查驗。至因 病身故。即著該御史率領坊官會同刑部司員相驗。如有情弊。據實查 。議定章程。奏明載 入則例遵行。欽此。遵旨議准。嗣後監犯患病沈危。醫生呈報救治後。即令提牢司員回堂。移會滿漢查監御史。即 日赴部查驗。至監斃之犯。毋論因病因刑。及猝患暴病身死不及呈報救治之犯。俱移會滿漢 查監御史。率領指揮一員。限一日內赴部。會同司員相驗。若實係因病身死。或應行刑訊之 犯。承審各員依法拷訊邂逅致死。及受刑後因他病身死者。均照律毋論。儻有非法拷打、及 將不應刑訊之人。濫刑致斃。並禁卒有陵虐罪囚各情事。即據實嚴 究辦。再查刑部現審案件。俱由步軍 統領都察院順天府五城各衙門、解送到部。其應解人犯。每有在該衙門先行患病。或曾經刑 訊受傷。迨經送部瘐斃。亦事所時有。嗣後各衙門送部之案。務將人犯是否患病。及曾否刑 訊受傷之處。於文內詳細聲明。若送部人犯。受有刑傷。及病勢沈重者。刑部立即移咨查監 御史。亦於一日內赴部查驗立案。俾有稽考。 1839諭。御史陳光亨奏請嚴禁獄卒惡習一摺。獄卒陵虐人犯。例禁綦嚴。若如所奏。近來刑部收 禁人犯。有罪尚未定而不免破家者。有身或無辜而幾至斃命者。需索陵虐。悍黠不顧。必應 嚴行禁止。著刑部堂官責成提牢司獄各員。嚴行約束。惟期有犯必懲。毋任藉端肆虐。仍著 查監御史。隨時細心查察。儻有前項情弊。即將管獄各員一 處。 1856議准。嗣後輕罪人犯。及干連人證。交保看管者。該書差如有需索陵虐情 事。即於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計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仍嚴行禁革押保等名目。以符定例。 1869奏准。捕役私拷取供及受財故縱。例禁綦嚴。至私立下處。 尤屬有干法紀。該管官果能認真稽查。有犯必懲。捕役人等。自不敢公然作姦犯科。無所顧 忌。嗣後捕快人等。如有私立下處。逼供等情。即行盡法懲治。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