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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uanyu si 断獄四 →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79 | |
1779諭。向來刑部及各省監獄囚犯。有夜給鐙油之例。甚屬無謂。此等身繫囹圄者。俱係犯法之 人。罪由自取。如重囚給以衣食。其爰書已定。必須明正典刑。不應復令凍餒致斃。已屬國 家法外之仁。至鐙油一項。並非衣食可比。罪囚在獄。夜閒本無需鐙火。且小民常時。入夕 寢息。不留鐙者居多。豈有犯罪禁獄。轉徹夜予以火照。雖矜恤亦不宜及此。並恐姦徒因有 鐙火。或致放火以圖越獄。尤非慎重監獄之道。至獄官禁卒。稽查監口。原可各自攜鐙照看。 並無藉獄囚之有鐙也。著傳諭刑部堂官。查明此項鐙油。因何給予。必係多年相沿陋例。如 禁卒坐更看守。自應酌給鐙油。至獄囚斷不宜予以鐙火。著即行妥議具奏。行知各省一體遵 照。欽此。查例載凡在禁囚犯。日給食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夜給鐙油等語。溯自雍正三年纂修黃冊。於此條下。即註有原條例字樣。是此條已屬相沿舊例。隨查刑部監獄司給鐙油銀 六兩。在秋審項下奏銷。其銀係南北兩監分支。兩監禁犯房屋共有十一處。每一處係通連房屋五閒。屋內東西正中三牆。上懸設油鐙三盞。禁卒四名。即在屋內坐更看守。每晚囚犯與 禁卒、一 封鎖在內。一應械禁 囚。得資防範。舊例相沿已久。蓋因獄囚有應給之鐙油。 禁卒同在一室。通融然照。是以守犯之禁役。即藉獄囚之鐙油。以為照察。並無另給之項。 原例稱禁囚夜給鐙油。轉置禁卒之然照看守於不論。本未妥協。自宜裁此給彼。以符體制。 應請於例內夜給鐙油之上。添載看犯支更禁卒六字。通行直省督撫等。轉飭有獄衙門一體遵 照。應更正者更正。應裁汰者裁汰。酌定章程。咨部彙覈。以歸畫一。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