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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

凡大小問刑衙門鞫問 囚犯。務要叅酌情法。如果情重例該發遣者。方許定擬充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 撫按官、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虛心叅酌。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 發遣。 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駮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府司州縣。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錄之期。 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 。尚未起解者。逐一 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拗阻撓。如有好名立 威、酷法害人者。聽撫按審錄官各指實 奏。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將撫按官改為督撫。 五年一次差官。改為奉 旨特差恤刑官。著伍改為入籍。乾隆五年議准。溯查前代充軍。 在五刑之外。律文所無。恐問刑官於流罪人犯。稍為加重。即擬問發。故定此例。嗣因應流 應充軍例內。皆已詳為指定。刑官無可任情牽合。且特差恤刑審錄之例。業經停止。此條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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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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