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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覆准。弭盜良法。無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變通。一州一縣城關各若干 戶。四鄉 落各若干戶。戶給印信紙牌一紙。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往。入則 稽其所來。面生可疑之人。非盤詰的確。不許容留。違者治罪。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 頭。十甲立一保長。若 莊人少。戶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無事遞相稽查。有事互相救 應。保長牌頭甲頭。不得藉端魚肉 戶。違者治罪。凡道路客店。令其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氏幾 人。行李牲口幾何。並何生業。往來何處。須一一登記明白。違者治罪。凡有寺廟。不得開 除。亦分給紙牌。上寫僧道口數姓名。稽查出入。一如紳民。每月底。保長出具無事甘結。 報明州縣。季底加具印結。報明道府。年底報明院司。道府按冊檢閱。不得疏漏。如虛文應 事。或徒委捕官吏胥。致有需索擾害者。該上司查明題 。從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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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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