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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諭。直隸畿輔重地。理宜整肅。乃近來盜案較他省居多。定例內強盜不分首從皆斬。立法甚 嚴。當年聖祖仁皇帝法外施仁。凡有盜案。令大學士會同三法司覈擬。止將為首起意並傷人之犯擬斬。 餘俱減等發落。乃不法之徒。不思感激。愈肆玩法。甚屬可惡。自雍正五年正月初一日為始。 直隸盜案事發。仍照舊例不分首從皆斬。直隸盜賊。不盡係直隸之人。多由各省匪類。聚集 土盜。著行文各省督撫。出示 行曉諭。使皆知所畏懼。毋致自投法網。如此於弭盜似有 益。又諭。弭盜之法。莫良於保甲。朕自御極以來。屢頒諭旨。必期實力奉行。乃地方官憚其煩難。 視為故套。奉行不實。稽查不嚴。又有藉稱 落畸零。難編保甲。至各邊省。更藉稱土苗雜處。不便比照內地者。此甚不然。 莊雖小。即數家亦可編為一甲。熟苗 熟獞。即可編入齊民。苟有實心。自有實效。嗣後督撫及州縣以上各官。不實力奉行者。作 何嚴加處分。保正甲長及同甲之人。能據實舉首者。作何獎賞。隱匿者作何分別治罪。其各 省通行文到半年以內。被舉盜犯。可否照家長自首之例。暫治以輕罪。舉首之盜。儻有從前 未經發覺之案。地方官可否從輕處分。以免瞻徇畏縮。著九卿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保甲編排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正。每戶給印信紙牌一張。 書寫姓名丁男戶口於上。偶有出入。必使註明。不許容留面生可疑之人。若 落畸零。戶不 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至熟苗熟獞。已經嚮化。原可編入齊民。應令地方官一體編排保甲。 地方官有不實力奉行。不能稽察盜賊。或別經發覺。或經科道糾 。將專管州縣官。照不能 查緝姦民例、降二級調用。兼轄官係同城降一級調用。不同城降一級留任。統轄官降一級照 舊管事。如上司揭報題 者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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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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