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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議准。嗣後盜案。自州縣以及巡撫。務令嚴行究審。將法所難宥。及情有可原者。一一分析。於疏內開明。照律不 分首從。定擬斬決。具題。大學士會同三法司。仍照從前分別詳議。將應正法者正法。應發 遣者分發內地三千里。撥給驛站及營兵差使。又諭。弭盜安民。乃為治之首務。但緝盜之例。最難於斟酌盡善。行之無弊。如立法稍嚴。似 可以防盜犯漏網之虞。杜地方官隱諱不報之患。然上司督責州縣。州縣督責捕役。按期處分。 勒限責比。若過於迫切。恐人多顧惜考成。巧圖脫卸。勢必有誣陷冤濫之事。如立法稍寬。 似可設法緝捕。免累無辜。然又恐州縣視同膜外。漫不經心。捕役玩法養姦。盜風愈熾。此 緝盜設法之難也。至於失事之家。往往亦有張大其辭。或以少為多。以竊為強。甚至扳害平 人。挾其私忿。脅制官長。任意肆行。此又報盜之弊也。以上種種情形。朕雖知之甚悉。時 時籌畫於懷。而未得盡善之道。今覽河東總督摺奏。其言甚為明晰。且現今豫省地方。有全 無影響而捏報被盜者。有別因事故而託稱盜案者。有以竊為強。欲快其挾制之私者。有以口 角微嫌。遂報盜案。欲逞其刁誣之計者。此皆現在鑿鑿可據之事。既有如此惡習。法當嚴加禁止。但思若嚴報盜。刁誣者固知斂 。恐謹良者必致不敢報盜矣。 朕實難之。夫為民害者莫甚於盜。則為治者莫切於弭盜。弭盜之法。貴於至公至平。確當不 易。寬嚴輕重之閒。皆須斟酌得宜。無絲毫偏僻之處。則盜犯不能漏網。平民不致 累。官 吏皆盡緝盜之責。而不敢任意輕重以失實。事主得申被盜之苦。而不敢藉端生事以滋擾。如 此匪類方知儆懼。而良民悉得甯居。於吏治民生乃有裨益。大學士會同九卿科道部曹曾經外 任年久者。悉心酌議。務期妥協。並將河東總督摺奏事宜。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如無知愚民。以姦報盜。情可原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以人命 毆等事。捏報為盜。其本身無罪者、杖一百。若本身自有應得之罪者。本罪屬重。照本罪治罪。本罪屬 輕。即於本罪上加等治罪。若姦棍豪紳。憑空捏報強劫。藉以誣陷平人為盜。訛詐印捕官役。 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再強盜明火執械。甲鄰無不知覺。舊例地方失事。甲長鄰佑與事 主一同報官。如有捏報情弊。應將甲鄰照事主各減一等治罪。至失主已報到官。而有司抑勒諱盜。或改強為竊者。一經發覺。除照定例將地方官革職外。仍將該 吏嚴加治罪。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者。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該管司道府廳及 直隸州不行查報。各降三級調用。督撫不行查 。各降一級留任。又凡呈報強劫盜案。責令 州縣印官。不論遠近。無分風雨。立即會同營汛。飛赴事主之家。查驗前後出入情形。有無 撞門毀戶。有無遺下器械油捻之類。事主有無拷燎綑扎傷痕。並訊地鄰更夫救護人等。有無 見聞影響。當場訊取確供。俱填註通報文內。如州縣官不親詣查驗。或竟將不曾目見之情形。 捏作親驗填報。將州縣官照溺職例革職。該管官不揭者。照徇庇例議處。若正印官公出。即 令佐貳官並捕官。會同營汛。星速代驗。如驗看不實。亦照正印官處分。至於外地人民。行 商過客。有失事者。亦應責令居停。或令船戶與事主一同據實報官。地方官亦即親身飛赴查 驗情形。嚴緝務獲。追贓給主。儻民人有捏報等情。及地方官有隱諱抑勒。與不行查驗等弊。 俱照前議分別治罪。又議准。初報盜劫。如遇印官公出。佐貳捕官。一面會同汛弁查驗。先行緝捕。一 面申請鄰邑印官覆加查驗。據實申報。儻鄰邑印官推諉不即赴驗。或將未曾目見之情形。附 會佐貳捕官捏作親驗者。將鄰邑印官降三級調用。至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 嚇事主。抑勒改供者。照諱盜例革職。承行書辦。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又諭。嗣後凡係強盜拒捕。將官兵傷死之案。除同夥傷人之時。該犯不在一處者。仍照例議罪 外。其同在一處。或三五成 。雖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 。即係同惡共濟。法在難宥。應 照舊例皆即行斬決。著各省督撫。將此通行曉諭。務令悉使聞知。向來各省督撫。於命盜案 件。或稱酒後殺傷。或稱飢寒所迫。以種種套語。巧為開釋。是皆婦寺之仁。而未聞聖賢之 義。夫酗酒之徒。已非善良。 恃酒致傷人命。更屬兇殘。今不因酗酒而加其罪。反因酗酒 而寬其罪。不但非化民成俗之道。且恐姦惡之徒。借麴 迷心之名。以肆其兇暴殺人之計。 蓋刑罰寬嚴之閒。一不得當。其流弊固無窮也。至迫於飢寒之說。在老弱之人。容或有之。 然老弱之人。雖迫於飢寒。亦不能為盜賊。其為盜賊者。必係年力強壯之人。既係年力強壯。 則耕種傭工。何事不可以資生餬口。而乃喪心滅理。甘蹈刑戮而不惜乎。蓋良善之人。雖遇 飢寒。而亦斷不為盜。兇惡之人。不必飢寒而後為盜。其理顯而易明。其以為盜由於飢寒者。 乃盜賊巧於避罪之辭。而不能化民成俗之庸劣有司。亦遂以此藉口。欲輕己身之罪。凡為封 疆大臣者。豈可不察情理。而亦存此庸劣之見。姑息以養姦乎。朕代天以出治。督撫受職以 理民。兇暴在所當懲。良善在所當恤。所謂天命天討也。一夫不獲其所。實吾君臣之責。儻 無辜之民。不能保護而安全之。而使之有轉徙流亡者。此必水旱之不時。積貯之未備。地理 之未興。科派苦累之未革。實朕與該督撫經理失宜。而使斯民罹於困阨也。清夜捫心。應何如之抱慚負疚。若坐視百千良善之失所。而不生惻隱之心。而轉於兇暴殃民之盜賊。加之憐 憫。欲枉法以保全之。豈非賞罰顛倒。重負父母斯民之責耶。朕儆惕之切。無一時或釋於懷。 願天下督撫臣工。咸體斯意。又諭。嗣後凡係盜案賊犯。無論年過七十以外。俱不准援赦折贖。著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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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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