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49諭。秋審為要囚重典。輕重出入。生死攸關。直省督撫。皆應詳慎推勘。酌情準法。務協乎 天理之至公。方能無枉無縱。各得其平。朕於情實招冊。皆反覆省覽。再三究極情狀。毫不 存從寬從嚴之成見。所勾者必其情之不可恕。所原者必其情之有可原。惟以一理為權衡。而 於其人初無愛憎好惡之見者存也。今年各省招冊。經九卿改定之案甚多。皆屬允當。其中有 緩決改入情實者。四川八名。湖北四名。江蘇八名。河南山東各五名。山西六名。直隸七名。 或謀殺。或故殺。或拒捕。或誣良致死。或威逼致死。或姦民聚 不法。或邪術迷拐。或強 姦幼女。或羞忿自盡。或連砍數人。或毆死有服尊屬。皆情罪較重。萬無可貸。雖各省情實 人犯。臨勾之時。稍有可原。必加寬宥。而此等兇徒。斷不應擬以緩決。設非九卿改正。經 朕裁酌置之典刑。則姦徒倖免。死傷屈辱者冤無可伸。而刑罰於是乎失中。豈得謂詰姦止辟之義耶。此於法紀倫常風化。所繫甚重。督撫身任封疆。為國家明罰敕 法。豈宜出入。所有審擬不當之各該督撫。皆著嚴行申飭。又諭。向來勾到本章。皆係新資御史承辦。此相沿陋例。初無意義。不過備員塞責。非所以肅 政典也。今既分定十五道。各有專責。自應分省辦理。嗣後凡遇勾到某省本章。即著某道御 史承辦。近經去其 覆。本章已 。其令該御史悉心詳對。設有魚魯。則咎在御史。其朝審 令河南道專辦。監視行刑。著刑科給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著為例。又諭。朕於侵貪各案。諄諄垂戒。前後所降諭旨。不啻三令五申。此次勾到辦理侵貪各案。有 督撫輕擬。九卿改入情實者。有九卿混入緩決。經朕指示情節。改入情實者。所有二年限滿 之犯。完數如例者。業經分別原減。其逾限未完。營私入己。確然有憑者。予勾正法。誠以 律不容弛。法當共守。與其失之寬而犯者 。不如顯然示以無所假借。俾知所戒而不至更蹈 覆轍。所全者實多也。朕前降旨。令刑部於秋朝審時。將各省官犯彙為一冊。得以詳悉推勘。 以昭慎重之意。此雖不僅指侵貪。而官犯內惟侵貪者常多。以理論之。潔己奉公。人臣之職分應爾。倉庫錢糧。莫非小民脂膏。上以供軍國經費。人君且不得私有。 而乃漫無顧惜。如取如攜。婪正供而入私橐。是閭里之輸將。徒為若輩填谿壑也。夫取非其 有謂之盜。 取國家之所有乎。貪人之財猶謂之盜。而 其貪國家之財乎。此其情尚可恕乎。 乃向來錮習。以為甯盜毋貪。此在為上者愛民之深。權其輕重。謂與其厲民。毋甯損上。以 是重言人臣之不可貪耳。而豈忍以盜待臣子哉。為臣子者又豈甘以盜自處哉。人徒知漁利於 民者貪也。蠹食於官者侵也。援律傅罪。輕重判然。不知貪者固有害於下。而侵者實無所畏 於上。以無畏之心。而濟之以無窮之慾。則派累以肥橐者有之。因事而勒索者有之。甚至枉 法受贓者有之。朝廷之府庫。且所不顧。更何民瘼之可矜。民膏之足惜。此侵則必貪。勢使 然也。此等劣員。多留一日。則民多受一日之殘。國多受一日之蠹。既己劣 敗露。尚可因 循姑息。繫之囹圄。獲全首領。下愚不肖之輩。其何所儆惕。而絕其行險儌幸之心。又安知其不轉以身被刑辟之虛名。而子孫享富厚之實惠。且自為得計耶。是斧鑕一日未加。則侵貪 一日不止。惟一犯侵貪。即入情實。且即予勾決。人人共知法在必行。無可倖免。身家既破。子孫莫保。則饕餮之私心。必能自禁。何 至甘心扞網冒法。此狂瀾之必不可不迴。而膏肓之必不可不救。旋轉之機。斷在於此。用是 再頒諭旨。詳悉開導。俾共知潔己奉公之大義。懍懷服官典守之大防。杜絕侵漁。終遠刑辟。 為良有司。國家實嘉賴焉。如其不知畏懼。不知悛改。則三尺具在。斷在必行。前鑒昭然。 慎勿視為具文也。此諭著刊刻頒發。令內外文職衙門。入於交盤冊內。永遠傳示。各宜懍遵。又諭。外省秋審情實人犯。定例概行處決。朝審情實。始面奉勾到。其停決亦但停朝審。至雍 正初年。皇考特頒諭旨。外省情實。亦著候勾。以昭慎重。不知者見分日勾到。似乎從嚴。而豈知斟 酌精詳。因有免勾之犯。實則從寬。然朕御極時。外省情實人犯中。雍正年閒所留未勾。而 牢固監禁者。亦不過數案而已。今年各省情實招冊。朕詳悉披覽。其中有屢次未勾。仍入情 實者。如廣東省即有林順天等九案。蓋緣朕御極之初。多方為之原宥。以致漏網。其實此等 兇犯。論法律毫無可恕。揆情理毫無可寬。若令久繫囹圄。無以彰明國憲。或且別生事端。 人見其應死不死。 心無所儆惕。而該犯亦自恃不死。將一無忌憚。且雖不勾決。而按其情罪。至下年秋審。又不 可不入情實。行恐積久生玩。將此等情實舊事。轉成具文。亦非明罰敕法之道。是以朕今詳 加裁奪。情實人犯內情罪當勾者。即予勾以正其罪。所未勾者。下次秋審。即應入緩決。蓋 執兩用中。必隨時消息。當臨御之初。因人命攸關。實心有所不忍。甯失之寬。今閱歷既久。 灼見事理。若一味姑息縱舍。則失之懦弱。裁度因時。方得權衡不爽。非有意從寬。亦非有 意從嚴。且非前此從寬。而今又改為從嚴也。此中斟酌苦心。 人安能盡喻。是以詳悉諭之。又諭。本年朝審緩決本內。有斬犯董朝佐趙世綸朱發李廷棟胡璘劉鍾遲維璧石鼐金承詔等四案。 內遲維璧石鼐金承詔一案。係乾隆十年勾到降旨改緩決之犯。其餘三案。辦理俱屬錯誤。從 來生殺予奪之權。操之自上。未有職任法司。而得高下其手。以意為輕重者。向來問刑衙門。 於大員重辟。如去 訥親張廣泗等案。恐涉趨附之嫌。不敢不按法定擬。甚至有意從重。已 屬非理。至其他官犯。則因同居仕籍。存心袒護。彼此相蒙。竟成錮習。此風雖不自今日始。 綱紀所關。不可不肅。朕思凡屬官犯問擬罪名。即應候朕裁奪。不得於朝審時朦朧概入緩決。明係 因緩決案犯繁多。且情罪稍輕。易於忽略。可以混過。不思人臣服官居職。皆有一命之榮。 即應秉公奉法。及其干犯刑章。業於尋常人犯較重。可以其為官犯而反曲為寬宥乎。即如董 朝佐侵挪茶規銀兩。茶規雖非正項。而既經查充公用養廉。即係官帑。有如外省藩司。將養 廉公項恣意侵用。得謂其非正項錢糧而宥之乎。趙世綸侵欠銀一萬一千餘兩。雖經完繳三千 餘兩。其在限內限外。亦未查明。若果已逾二限。即當照例入於情實。如以為舊定之案入於 緩決。則舊案何幸。新案何辜。年來侵貪漸多。致煩朕一番辦理者。皆此等相蒙惡習有以啟 之也。至朱發李廷棟身為司牧。姦民鬨鬧。擒捕無方。比照武職攻破城池之例治罪。夫姦徒 小蠢。本係子民。何至倉皇失措。以朝廷所付民社之寄。棄而不守。乃謂本非武職。比照治 罪。緩其處決。豈城池倉庫。專責武臣。而地方文職。可置不問乎。審爾。則張巡許遠。但 委之雷萬春南霽雲之流足矣。何事誓死堅守乎。胡璘以都司奉委協拏人犯。即係承上司調遣。 其不速擒捕。即係逗遛觀望。乃謂與臨陣退縮不同。姦民鬨鬧。即望風不進。乃謂非逗遛觀望。然乎。劉鍾雖外委末弁。畏縮遠避。 以致僨事。何情可原。夫萬泉安邑刁民。豈得與巡遠之事比。然而治國者防微杜漸。豈可以 事小而忽之。刑章重大。如此辦理。殊失明刑止辟之道。著另行改正。刑部堂官。姑念積習 相蒙。此次免其議處。其各省秋審官犯入於緩決者。通行查具清單。奏聞請旨。嗣後尋常命 盜案件。督撫刑部九卿照例審擬。其職官治罪。除雜犯外。凡實犯罪名。秋朝審時或應緩決。 或應情實。著另為一冊進呈。則朕得以詳閱。不致因煩混過。部臣亦不能施高下其手之技。 而官犯與常犯有別。亦所以示廉恥等級之意。斯乃朕特恩也。朕臨御萬幾。乾綱獨攬。寬嚴 之用。務在得中。生殺之柄。斷不下移。法司九卿。不得稍有假借。以啟威福之漸。期以肅 官常而慎刑憲。傳諭中外知之。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