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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諭。各省由立決改監候人犯。情罪本重。累次秋審。仍列入情實。上年四十起內。未勾者二 十三人。此次已勾一起。但節次存留監禁。將積而愈多。是因緩死而累次綁赴市曹。亦非所 以重刑章也。嗣後此項。除本年未勾人犯。下次仍入情實外。其餘著大學士會同刑部堂官。 將招冊覆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寬者。如弟毆兄斃。或果因其兄干犯父母。迫於親命。或 素有瘋疾。一時病發。凡似此類。酌量分別。敘入案情。確加勘語。請旨即入緩決。蓋倫常 所繫。不厭周詳。朕於勾決冊內。已再三審量。更一番公同勘酌。則情節益明。庶協明慎用刑矜恤民命之至意。著為令。又諭。各省由立決改監候入於秋審情實未勾各犯。朕念其中尚有情節可寬者。既已緩死。而猶 屢次綁赴市曹。殊為可憫。特令大學士會同刑部覆加詳勘。今據將兩次未勾各犯內滕昌榮等 八名。仍入情實。侯正興等十三名。改為緩決。分別請旨。今番勘定之案。允為刑名矜式。 著將原奏 明案情。鈔寄各督撫。人命所繫。誠不厭詳慎。但必實有可原。始貸其死。方不 失教之意。向來督撫陋習。以死者不可復生。遂一任俗吏舞文。曲繪案情。多謂事由死者 肇釁。豫為兇徒設一開脫之地。明知法司必駮。亦甯任失出之咎。此皆婦人之仁。適以縱惡 而不足示懲。現在各案。經朕勾到時再三審量。復命大學士等公同斟酌。實為無枉無縱。嗣 後各督撫必悉能實得其情。朕始可酌量予以矜宥。儻因有此番緩矜。又誤體朕意。一味仍前 姑息。附會案情。轉致實在情節不明。則朕將求其生而不得。大非明慎用刑之本意矣。朕必 於該督撫是問。可通行傳諭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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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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