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0諭。刑部秋審情實招冊內。有定讞時已逾熱審之期。而九卿秋審。即提入本年冊內請勾者。此雖該犯情罪重大。法無可緩。用速憲典。以示懲創。 但其中情罪等差。尚有應行區別者。如一人連斃二命。暨妖言惑 。傳習符 。並官員侵漁 帑項。勒斂民財之類。非殘忍已極。即有關於民俗官方。自不得不早正典刑。以昭炯戒。至 尋常謀故等案。雖情節本無可緩。而定案期限。適在秋審後。此亦時會偶值。自可令其倖延 一年之生。何必亟亟為也。朕辦理庶政。從不豫存成見。其應行正法之犯。令其具奏入於秋 審。固非有意從嚴。其可以不必速辦之案。令其仍照往例。亦非有意從寬。惟斟酌情理。期 適當於協中之治而已。將此通諭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