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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諭。本日刑部等衙門進呈雲南省秋審緩決人犯本內。有阮國秀一名。尋閱原案。並未聲敘。 及細加檢覈。則該部將上年所定緩決人犯。亦概行列入舊事。竟不開明情罪具題。殊屬非是。 每年秋審時。該部將讞冊進呈。其情實人犯。俱再三披閱。反覆叅詳。至緩決各案。原不能 逐一 覽。第其中有情節較重。於法司定案時即行存記。俟秋審進本。留心覆閱。或所定尚 屬平允。即照擬入緩。亦有情法難寬。改為情實者。此等案犯。與情實冊同為詳覈。及經勾 到一次。則上屆所定緩決。至下屆毋庸更改。無須再為檢覈。是以曾經降旨。令刑部將舊事 緩決。止列犯名。不必復具案由。以省繁複。此指曾經勾到者而言。至上年乃停勾之年。該 部雖將情實緩決各本照例具題。朕以既不勾到。則情實緩決各犯。俱無可辦。是以每次進本。 不過照常批發。並未如每年詳閱。原欲俟今 秋審時。一 細加鑒覈。此在刑部堂官等或未 能深知朕意。劉統勳日在朕前。亦豈得諉為不知乎。是本年秋審。原屬兩年 辦。雖係上年 緩決。仍與新事無異。自應將各原案仍照上年全列備覽。方為妥合。乃刑部竟視同積年舊事緩決。將案情一概刪除。實為 錯誤。此本已交內閣查取上年紅本呈閱。但刑部所辦一省如此。恐各省均屬相同。憑何校覈。 著傳諭刑部堂官。將上年所定緩決人犯。均詳敘案情具題。其現在已經出本不及趲辦者。或 將上年進呈黃冊。及批發紅本。趕送行在備閱。嗣後凡遇停勾次年。均照此旨妥辦。將此飭 諭刑部堂官知之。又諭。朝審情實人犯內。有屢次未經予勾者。所積漸多。著刑部將已閱五年之官犯常犯。查明 具奏。下次即改入緩決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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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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