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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諭。停止行刑月日。原指尋常案犯而言。若遇緊要重犯。應鞫應決者。均宜隨時審辦。設或 拘泥舊文。繫獄太久。難保無防守懈弛。乘閒越獄自戕等事。致令倖逃法網。殊有關繫。朕 於讞獄用刑。權審至為慎重。若遇罪無可貸者。即偶值令節慶辰。亦諭法司按律訊治。從不稍存忌諱。而外省督撫等因向有違例行刑處分。懼干吏議。不亦昧於輕重之宜乎。嗣後尋常 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外。其有兇盜逆犯。干涉軍機。應行立決。及當加刑鞫者。均即隨 時辦理。聲明咨部。不得拘泥舊例。著為令。又諭。每年勾到之日。由刑部將犯人綑縛押出之時。若步軍統領事繁無暇。著派翼尉一員押送。又諭。秋讞大典。經九卿會覈定擬。繕冊進呈。朕親為再三披閱。覈其情罪輕重。分別勾存。 其稍有一 可原者。必為求其可生之理。予以停勾。而實在情真罪當者。亦不能曲法市恩。 稍存姑息。以期無枉無縱。並於勾到時。將應勾應免之故。詳晰諭示。大學士刑部等官皆備 聞之。蓋以民命至重。從不肯掉以輕心也。古云刑人於市。與 棄之。原欲使家喻戶曉。共 知儆畏。今刑部及外省奉到秋審勾決之旨。不過遵照辦理。而其人之所犯何罪。律應正法之 故。民閒不能周知。無怪乎 舉明刑之典。而犯法者仍 也。自當於秋後處決時。將該犯必 應正法情節。摘出 明數語。揭示通衢。俾愚民觸目儆心。庶不致輕罹法網。著自朝審勾到 為始。大學士會同刑部。將予勾不予勾各犯。並經朕酌覈情罪分別辦理之處。節錄情由呈覽。 隨時榜示市曹。俾 知朕明慎用刑至意。嗣後辦理各省秋審勾到時。將各犯應勾應緩情節。 一體摘敘數語奏聞。行知各該督撫。於處決時出示曉諭。以昭炯戒。庶幾窮鄉僻壤。皆知辟以止辟之意。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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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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