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1奉旨。秋審勾到事件。軍機大臣辦理熟諳。著同大學士一體承旨。又諭。讞獄大典。內外承辦官均宜悉心詳覈。以期無枉無縱。若部駮未能妥協。朕亦未肯准行。 今此次部中改擬各案。覈其情罪。均屬平允。自係外省問擬失當。不可不明定處分。俾知儆 省。嗣後各省秋審案件。如經部駮五案以上。俱係問擬失出者。著交部議處。如五案之內。 有問擬失入一案。即著交部嚴加議處。以示慎獄明刑之意。 又議准。嗣後每年新事秋審人犯。遇有病故。無論情實緩決。均照新例派員驗訊詳 報。如係情實人犯。該臬司即照本部通行限期辦理。其緩決、及應入次年秋審情實人犯。遇有病故。仍照向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