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82諭。刑部進呈雲南省招冊內有該撫原擬情實者二案。由九卿改入情實者二案。覈其情節。俱 有可原。皆因曾降諭旨。有金刃傷人應入情實一條。遂爾不權輕重。及傷痕多寡。未免過於 拘泥。亦未免過當。夫金刃殺人。所以令入情實者。原以此等人犯。彼此逞忿。輒用金刃殺 人。不可不嚴行懲儆。至其中情罪稍有可原者。勾到時原可不至予勾。此等人犯。經十次秋 審。便可入於緩決。各該犯久坐囹圄。既可抑其強悍之氣。使 人亦知所儆惕。此朕辟以止 辟。刑期無刑。原非有意從嚴也。且即以金刃傷而論。亦當覈其情事之曲直。傷痕之多寡。 今不詳細確覈。一概入於情實。又豈矜慎庶獄之意乎。秋讞大典。人命攸關。理宜悉心推究。 以期無枉無縱。蘇軾所謂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朕嘗著論闢之。蓋讞獄之道。必須準 酌情理。其情真罪當。與夫一 可原者。應宥應殺。俱有一定權衡。不得存畸重畸輕之見。 若罪應殺者。即堯亦應曰殺之三。罪應宥者。即皋陶亦應曰宥之三。設如所云。則是君臣相 率為偽以取名。豈可以為法乎。總之兇暴之徒。不可不嚴加懲治。若意存姑息。欲積陰功。則每年秋審。竟可不辦。令死者含 冤地下。有是理乎。然欲避寬縱之名。而故為刻深周內。則失入之咎。比失出為尤重。凡內 外問刑各官。皆不可不深體此意也。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