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791諭。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審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中途每致脫逃。曾降旨將應入秋審要犯。 概留司監。以免疏脫。嗣因司監人犯 多。恐致滋事。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分別條款議奏。 擇其案情重大者。在司監收禁。其尋常案犯。仍令發回原監。乃定例未及數年。雲南省斬犯 即於解省發回後脫逃。可見更定新例。究未妥善。嗣後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省後俱即留於 司監羇禁。不必發回各州縣。並著該督撫就近派撥本標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責成按察 使督率兵役。實力稽查。儻有疏虞。必將該督撫臬司一體治罪。決不稍為寬貸。又諭。前因各省秋審情實人犯。解審後仍發回各州縣監禁。中途每致脫逃。特降旨令將各犯概 行留於司監收管。以專責成。今閱各省秋審情實人犯黃冊。如直隸一省監犯有一百九十餘名。 雖司監較大。足資羇禁。究恐人犯過多。一處擁擠。難於防範。嗣後各省情實人犯。解審後 若仍照舊例發回各州縣。往返遞解。或致要犯乘閒脫逃。其事斷不可行。應令在司監及首府首縣監獄分禁。司監牆垣堅固。禁卒 多。該臬司自可督率兵役。嚴加管束。即府縣各監。近在省城。亦必較外府州縣監獄寬敞 嚴密。該督撫等近在同城。再派撥本標及城守營兵丁幫同巡邏查察。自可不至有意外疏虞。 於防禁要犯。更昭慎重而免擁聚。儻再有疏失之事。必將該督撫臬司及該管府縣一體治罪。 決不稍為寬貸。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