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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諭。著刑部將本年秋審朝審緩決三次以上各犯。照節次查辦之例。逐一查明所犯情節。奏明 分別減等發落。以昭矜恤。又議准。戶部以旗民互控事件。如有咨送刑部仍行送回者。即片行刑部。查明例文 定期會審。經刑部以現審案件。必須罪在徒流以上。方准收審。若止係控爭地畝。並戶婚錢債等細事。及一切罪止枷杖笞責之案。均應由 各該衙門自行完結。不得濫行送部。例有明文。至戶部例內所載旗民互控事件。應須刑訊。 會同刑部嚴審之條。係乾隆二年所定。而刑部例文。則係嘉慶九年及十九年先後纂入。在戶 部定例數十年以後。當時因各衙門或因犯供刁健。或因呈詞閃爍。難於推鞫。即以罪關出入 等空言送部。始行奏明徒流以上。方准送部收審。以杜諉卸。即戶部定例按語內。亦稱旗民 爭控等事。由戶部令各該旗及地方官訊明。咨部斷理。至必須刑訊者。方會同刑部嚴審。查 罪輕人犯。例不准擅用刑訊。戶部例內。既有必須刑訊字樣。自係專指徒罪以上人犯而言。 與刑部例文。本屬並行不背。是以刑部遇有戶部咨送戶口田房案件。即照例駮回。聽戶部自 行查明究結。茲戶部以嗣後旗民互控事件。凡經刑部駮回後。即申明舊例。咨請會審。固為 清理案牘起見。第刑部係刑名總匯。例不審理戶口田房細故。若不論有無罪名。悉行會同刑 訊。無論與定例不符。且將來在京各衙門。遇有民人爭控案件。皆得以例無刑訊為辭。紛紛送部。殊失設官 分職之本意。復查戶口田房案件。全在查明檔冊。勘丈界址。確有實據。方能折服兩造之心。 本非可遽事刑求。嗣後戶部遇有旗民互控事件。除止係細故涉訟者。應由戶部照例行令該管 官審明斷理外。如查明檔冊界址確有實據。而本犯又罪在徒流以上。例准刑訊者。若匿情不 吐。即將人證卷宗。一 送交刑部。派員赴刑部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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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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